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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执5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李子平、梁其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平,梁其兵,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5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子平,男,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住南宁市。被执行人:梁其兵,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被执行人:陈静,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李子平与梁其兵、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梁其兵、陈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子平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静在桂林市秀峰区信义路25号5栋1-5-2号房屋中享有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份额。因该房屋未进行析产,故现阶段无法进行司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梁其兵、陈静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胡 玮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刘军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