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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朱文明与陈代术,郭礼兵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明,郭礼兵,陈代术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546号原告:朱文明,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专,重庆市奉节县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郭礼兵,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陈代术,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朱文明与被告郭礼兵、陈代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朱文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文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程政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