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2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玉娥与朱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娥,朱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娥(曾用名王蕾),女,汉族。被执行人朱春梅,女,回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娥与被执行人朱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春梅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3)乌勃民一初字第01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吕泽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