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执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致军与赵艳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致军,赵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保200号申请执行人:李致军。被执行人:赵艳芳。李致军与赵艳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8日作出本院(2017)黑8108民初437号民事裁定书,李致军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艳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3078.40元,期限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太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郭爱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