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秀莉与孙铭银、黄文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莉,孙铭银,黄文胜,黄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196号原告:李秀莉,女,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义松,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乡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印思羽,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乡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铭银,女,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黄文胜,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黄明,男,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莉诉被告孙铭银、黄文胜、黄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秀莉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李秀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秀莉撤回对孙铭银、黄文胜、黄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李秀莉负担。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汪开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