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13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孟丽华与林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丽华,林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13724号原告:孟丽华,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重阳,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承杰,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国华,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南路36号人保大厦6、7、8楼。负责人:亢建华。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立案时间:2016年12月1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待裁事项:原告孟丽华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受理费3422元,减半收取1711元,由原告孟丽华负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171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孟丽华。审 判 长 陈大颖代理审判员 丘 霞人民陪审员 胡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覃小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