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2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李波、宋国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财务有限公司,李波,宋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2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腾铁骑,董事长。诉讼代理人邵建,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波,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被执行人宋国涛,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化工路1号A栋1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波、宋国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人民币98000元。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波所有黑LQ67**马自达车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且两次拍卖流拍无人竞买,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将被执行人李波名下黑LQ67**马自达车辆作价人民币48800元交付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但尚不够本案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的(2013)长汽开民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世平审判员 孟 珍审判员 盛雅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原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