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杨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杨某,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09)奉城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杨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4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廖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