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斌与被执行人李胜军、纪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202执3号郭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的(2017)吉0202执3号申请执行人郭斌与被执行人李胜军、纪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6)吉0202民特32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李胜军、纪楠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斌人民币14万元,本案执行标的为14万元。申请执行人郭斌于2017年2月24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并缴纳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此案终结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7)吉0202执3号李胜军、纪楠: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的(2017)吉0202执3号申请执行人郭斌与被执行人李胜军、纪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6)吉0202民特32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李胜军、纪楠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斌人民币14万元,本案执行标的为14万元。申请执行人郭斌于2017年2月24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并缴纳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此案终结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