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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茅正义与顾得正、尤明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正义,顾得正,尤明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199号原告:茅正义,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顾得正,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尤明礼,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茅正义诉被告顾得正、尤明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茅正义、被告顾得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明礼经本院传唤,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茅正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顾得正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告尤明礼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顾得正因经营所需,于2016年5月13日向我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2.5%,被告尤明礼进行担保。但被告至今未能偿还。被告顾得正辩称,向原告借款2万元是事实,要求分批偿还。被告尤明礼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质证并在卷佐证,被告尤明礼未到庭质证,并不影响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定。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2016年5月13日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以及担保的事实。本院认证,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对借款、担保的事实进行记载,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顾得正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应当依约还款。被告尤明礼进行担保,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尤明礼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反驳及证据质证的权利,并不影响对原告证据的认定。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得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茅正义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尤明礼对被告顾得正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3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75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帐号:a;行号:104312800123)。审 判 长  张国华人民陪审员  黄春彬人民陪审员  史寿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