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恢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与太清明、太清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太清明,太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恢29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向群。被执行人:太清明。被执行人:太清兰。申请执行人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清明、太清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开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欠款1024674元、案件受理费15133元、保全费577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太清明、太清兰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孙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