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吴新丰与陕西航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新丰,陕西航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3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新丰,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航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中段三元丽都酒店***室。法定代表人:唐海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育斌,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委托代理人:熊伟,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吴新丰因与被申请人陕西航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8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吴新丰于2017年4月6日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新丰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新丰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建敏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石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凯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