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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解某与陕西丰泰鼓风机有限公司、王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某,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解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丰泰鼓风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选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解某与陕西丰泰鼓风机有限公司、王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2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陕西丰泰鼓风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解某借款本金468757.93元并承担前述款项从2015年3月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二、王某、刘某对陕西丰泰鼓风机有限公司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25968元,由陕西丰泰鼓风机有限公司、王某、刘某承担6000元,解某承担19968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案的利息为240317元(算至2017年4月8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376元(算至2017年4月8日)。本案执行费99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丰泰鼓风机有限公司、王某、刘某的银行存款76439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刘 明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