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1执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栓成申请张小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栓成,张小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栓成,男。被执行人张小驴,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修小民周初字第0001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小民周初字第00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平审 判 员 张 虎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白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