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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9执2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罗明秀、李冬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明秀,李冬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9执2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明秀,女,198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被执行人李冬妹,女,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资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明秀与被执行人李冬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冬妹没有自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明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29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多次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资源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9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吕鑫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庞梅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