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29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殷润安与李如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润安,李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9执497号申请执行人殷润安,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现住万全区。被执行人李如春,男,1962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冀0729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李如春名下的位于万全区孔家庄镇福祥高层1单元1501室的楼房予以查封。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如春名下的位于万全区孔家庄镇福祥高层1单元1501室的楼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富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亚男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