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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平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平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3刑初19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平,男,1968年2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平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雅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林平向林某购买了一片位于博白县东平镇长新村黄占塘队的速丰桉一片,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便雇请民工砍伐上述林木。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立木蓄积41立方米,出材量33立方米。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并认为被告人林平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是累犯。请求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林平定罪处罚。被告人林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林平购买了林某位于博白县东平镇长新村黄占塘队睡梦石岭(长新村4林班22.1、22.2、22.3小班)的速丰桉林木一片。2017年1月1日至4日,林平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便雇请民工砍伐上述购买的林木。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立木蓄积41立方米,出材量33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人朱某、刘某、黄某、王某、冯某、林某的证言,被告人林平的供述,扣押清单,过磅单,广西农村信用社卡折对帐单,博白县林业局林政股出具的证明,博白县东平镇长新村伐区现场调查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伐树木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另查明,被告人林平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14日刑满释放。有本院(2012)博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书,博白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存根)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平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平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林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林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平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邹异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余燕婷附:本案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八条: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第十一条第一款: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