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金与被告廖某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金,廖某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4民初493号原告彭某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成,男。原告彭某金与被告廖某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某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无条件支付原告工资5000元;2、支付原告因工受伤医疗费2500元;3、支付原告误工费、营养费3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农历5月2日,原告被被告叫去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泰公园砌围墙,工作四个月,原告因手腕被弄伤无法工作,原告要求被告为其治疗,同时结算工资,被告只付给原告800元先期治疗费,工资遭拒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5000元欠条,伤好后,原告返回广东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及工资款,遭被告拒付至今,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被告廖某成未予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原告彭某金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如下:1、户籍证明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2、欠条(1张),拟证明被告所欠原告工资的事实;3、调查笔录(周吉春、周吉林),证明原告为被告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泰公园砌围墙手受伤及被告所欠原告工资5000元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的被告廖某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证如下:1、户籍证明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2、欠条(1张),拟证明被告所欠原告工资的事实;3、调查笔录(周某春、周某林),证明原告为被告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泰公园砌围墙手受伤及被告所欠原告工资5000元的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和审理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被告廖某成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泰公园承建砌围墙,原告彭某金为其做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5000元。并于2015年9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廖某成欠到彭某金伍仟元正,2015年9月21号廖某成”。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工资欠款均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廖某成尚欠原告5000元工资未付,并出具了欠条,该欠条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依欠条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的工资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主张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正式有效的医疗费等票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廖某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彭某金工资欠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彭某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廖某成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给付本案判决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政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蒋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