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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国平、吴芳存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国平,吴芳存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550号申请人刘国平,女,1962年9月24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俊辉,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吴芳存,女,1967年9月29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刘国平诉申请人吴芳存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国平诉申请人吴芳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8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吴芳存支付申请人刘国平98.8万元(其中本金65万元及利息33.8万元),于2017年3月20日前付清。二、如申请人吴芳存逾期未支付申请人刘国平上述款项,则申请人吴芳存需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月利率的2%向申请人刘国平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潇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