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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覃肖霖、覃建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肖霖,覃建茂,鲍玉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覃肖霖,男,1985年12月26日生,壮族,住所地柳江县。被执行人覃建茂,男,1985年12月10日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鲍玉庭,女,198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柳江县。覃肖霖与鲍玉庭、覃建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鲍玉庭、覃建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覃肖霖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2610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鲍玉庭支付给覃肖霖总计100000元,3月27日已支付20000元,余下80000元从2017年5月起,每月月初支付1500元,直至支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慰宰审 判 员  钟光城代理审判员  卢献楼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