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恢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王福荣、张双修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荣,张双修,魏建学,李颜成,朱爱党,朱爱银,朱爱山,朱艾岭,朱爱平,刘胜云,彭廷芹,彭中广,魏建亮,朱保林,朱怀旺,王福荣,张双修,魏建学,李颜成,朱爱党,朱爱银,朱爱山,朱艾岭,朱爱平,刘胜云,彭廷芹,彭中广,魏建亮,朱保林,朱怀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恢1262号申请执行人王福荣,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双修(张连修),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魏建学,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颜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朱爱党,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朱爱银,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朱爱山,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朱艾岭(朱爱飞),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朱爱平(朱爱星),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胜云,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彭廷芹,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彭中广,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魏建亮,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保林(朱宝琳),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怀旺(朱怀东),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双修等十三人与被执行人朱保林、朱怀旺(朱怀东)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临民一终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04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324执恢12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雪照审判员 刘晓辉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方明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