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吴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21刑初53号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舞阳县,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舞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7年3月23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漯舞检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额定载客19人的豫L×××××号中型普通客车从事旅客运输,该车实载30人,由南向北行驶至舞阳县城海南路与环城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证言,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案件侦破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王德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董健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