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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执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多彩贵州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食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乃志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多彩贵州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食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乃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2781号申请人多彩贵州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纪念塔大剧院。法定代表人:毛剑青。被执行人贵阳食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265号。法定代表人:汪婷婷。被执行人杨乃志,男,汉族,1975年5月29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路28号7栋1单元6楼附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阳食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乃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承包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共计422290.6元及利息与违约金,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759元,保全费3379元,共计81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多彩贵州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贵阳食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乃志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02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帆审判员 黄小春审判员 曹 锦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马瑞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