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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邱万先、黄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万先,黄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执23号申请执行人邱万先,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被执行人黄海,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邱万先申请执行黄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海的住所地在钦州市钦南区。为方便案件执行,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07执23号邱万先申请执行黄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卫东审判员  方 辉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杨平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