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1279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朱秋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朱秋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1279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4930室。负责人:于庆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朱秋香,女,1974年8月21日,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朱秋香物业���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滕文清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2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滕文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朱 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