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高峰与长春禾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长春禾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229号申请执行人高峰。被执行人长春禾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长春禾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决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永冰代理审判员 许 竟代理审判员 原 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