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503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泽英、劳烈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英,劳烈勋,赵荣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王泽英,女,193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松潘县。被执行人劳烈勋,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合浦县。被执行人赵荣发,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松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泽英与被执行人劳烈勋、赵荣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劳烈勋、赵荣发没有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劳烈勋名下的车牌号为桂E×××××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036323】。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三、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劳烈勋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动将上述查封车辆交至本院处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贺 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