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广西北流华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健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流华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健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549号原告:广西北流华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富林路6-2号。法定代表人:宋晓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健广,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原告广西北流华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健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广西北流华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北流华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清所有款项为由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北流华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北流华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何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