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艳华与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华,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1941号原告:杨艳华,女,1970年9月9出生,满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原告杨艳华与被告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杨艳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占黑土的损失共计100,000.00元;2.涉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被告擅自在原告的鱼塘取土,共计侵占原告5000立方米的土,每立方米20元,原告共计损失100,000.00元,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被告拒不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准确的送达住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艳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保贵审 判 员 田永光人民陪审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范明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