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10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闫宏鑫申请执行沈裕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宏鑫,沈裕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546号申请执行人闫宏鑫,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沈裕城,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闫宏鑫申请执行沈裕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金民柳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沈裕城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闫宏鑫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无房、无车、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停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105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对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照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