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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235高相楼与王善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相楼,王善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2235号申请执行人高相楼,男,1949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王善华,男,1965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高相楼与王善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善华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现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善华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落,申请执行人高相楼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善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高相楼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正广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代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薛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