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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四川新皇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四川新皇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红光镇高店路西段27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武,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新皇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自富路274号6栋1层。法定代表人:张茜,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新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412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兴公司上诉称,其与新皇公司未签订买卖协议,也未约定管辖法院,新皇公司是接收货币一方,应由新皇公司住所地的新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新兴公司是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陈露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