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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50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付世祥、史翠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世祥,史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0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世祥,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宁波史翠英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700891-9)。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史翠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史翠英,女,1955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7195504020049),汉族,宁波史翠英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合一村4组3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世祥与被执行人宁波史翠英置业有限公司、史翠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史翠英置业有限公司、史翠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付世祥执行款166935元。经查,被执行人宁波史翠英置业有限公司、史翠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章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