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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四川省花秋茶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温江区金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艳桃、喻长根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花秋茶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金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花秋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夹关镇。法定代表人:喻长根,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温江区金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路东段88号商会广场1栋四楼附402号。法定代表人:严志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四川省花秋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温江区金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穗信公司)、原审被告王艳桃、喻长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22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花秋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邛崃市;原审法院偏袒金穗信公司。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邛崃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担保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根据《借款合同》确定本案管辖。《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贷款人住所地法院起诉。贷款人即金穗信公司,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该管辖协议约定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李 露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陈露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