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华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海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海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华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前石村。法定代表人:董卫,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万利,系辽宁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海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玉田村。法定代表人:范希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筱婷,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树新,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执行华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海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的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红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于一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