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民辖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来金朝、方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来金朝,方魁,苏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来金朝,女,1983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魁,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审被告:苏锐,男,1983年03月06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现住义乌市。上诉人来金朝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19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来金朝上诉称:上诉人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一时间不回义乌,根据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的原则,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据义乌市公安局办证中心载明的户籍证明显示,被告来金朝的住所地在浙江省义乌市,故义乌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朱展望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