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4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与毛家军、陈小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毛家军,陈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4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野区万达商业中心4幢3单元1501室,组织机构代码59306876-3。法定代表人陈茂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毛家军,男,1977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陈小莉,女,1978年12月3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家军、陈小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皖18**民初2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家军、陈小莉给付标的款146723.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毛家军名下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是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毛家军、陈小莉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4700.00元被本院依法扣划,除此之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20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