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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81民初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汕尾市农业生产资料配送中心与林美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尾市农业生产资料配送中心,林美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81民初第58号原告:汕尾市农业生产资料配送中心,住所地:汕尾市区林埠大道南(信利电子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714751578U。法定代表人:吴俊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少锋,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美填,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原告汕尾市农业生产资料配送中心与被告林美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汕尾市农业生产资料配送中心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尾市农业生产资料配送中心以被告已将贷款理顺完毕为由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市农业生产资料配送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汕尾市农业生产资料配送中心负担。审判员  庄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宏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