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郑明全、吴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明全,吴巧,吴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764号申请执行人郑明全,男,汉族,1957年7月2日出生,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吴巧,男,汉族,1990年7月25日出生,上饶市广丰区人,待业,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吴晖,男,汉族,1986年1月26日出生,上饶市广丰区人,公务员,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吴巧、吴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明全、吴巧、吴晖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巧、吴晖、周荣仙所有的以吴大启名字登记的座落在广丰区永丰街道西山街47号房地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S2008034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武审判员 余少宾审判员 杨爱仙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吕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