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淮北志强油脂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华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志强油脂有限公司,宿州市华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2732号原告:淮北志强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王俊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洋,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华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新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男,汉族,1975年1月23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孙云鹏,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志强油脂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华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淮北志强油脂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淮北志强油脂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志强油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志强油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存生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戚肖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