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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韦某、周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周某,周妍汝,韦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853号申请执行人韦某,女,1962年12月8日生,壮族,广西柳江县人,住柳州市柳江县,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64年8月26日生,壮族,广西柳江县人,住柳州市柳江县,申请执行人周妍汝,女,2014年7月27日生,汉族,广东省信宜市人,住柳州市柳江县,法定代理人韦某,女,1962年12月8日生,壮族,广西柳江县人,住柳州市柳江县,系周妍汝的祖母。法定代理人周某,男,1964年8月26日生,壮族,广西柳江县人,住柳州市柳江县,系周妍汝的祖父。被执行人韦茂,男,1984年3月14日生,壮族,广西柳州市人,住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韦某、周某、周妍汝与韦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鱼民一初字第30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韦银环所有的车牌为桂B×××××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一辆以及韦康领所有的车牌为桂B×××××号“福狮”牌重型罐式货车一辆。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韦银环所有的车牌为桂B×××××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韦康领所有的车牌为桂B×××××号“福狮”牌重型罐式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覃汉云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何 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