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春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韶山滴水洞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辉,湖南韶山滴水洞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29号申请执行人吴春辉。被执行人湖南韶山滴水洞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平。本院在执行吴春辉与湖南韶山滴水洞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915元,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春辉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韶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44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通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