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怡祥与孟瑞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怡祥,孟瑞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645号原告:张怡祥,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新文,安化县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孟瑞雄,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原告张怡祥与被告孟瑞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张怡祥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怡祥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张怡祥负担。审 判 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谌宇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