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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怡祥与孟瑞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怡祥,孟瑞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645号原告:张怡祥,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新文,安化县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孟瑞雄,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原告张怡祥与被告孟瑞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张怡祥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怡祥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张怡祥负担。审 判 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谌宇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