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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徐大红与王红庆、张素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红,王红庆,张素英,滕移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02民初472号原告:徐大红,女,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敏寅,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庆,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张素英,女,1967年1月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滕移山,男,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徐大红与被告王红庆、张素英、滕移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大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敏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红庆、张素英、滕移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大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诸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251167.12元及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诸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红庆与张素英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王红庆系朋友关系。2009年9月28日,被告王红庆以投资办厂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同时由被告滕移山提供担保。2010年9月28日,被告王红庆向原告归还一年利息。此后,各被告未曾还款。虽原告多次催要,但各被告一直推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起诉,请求支持原告诉请。被告王红庆未作答辩。被告张素英未作答辩。被告滕移山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红庆、张素英于2014年8月9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28日,被告王红庆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刘金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滕移山在担保人处签字。借条中注明2009年利息已付,刘金祥说明此款归徐大红所有。现原告因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而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00000元,并提供了借条予以证实。该借条虽然注明出借人是刘金祥,刘金祥与被告王红庆在借条中均注明“此款归徐大红所有”,故应认定本案讼争借款的债权人为本案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于法有据,可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借条未约定利息,故原告仅能主张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滕移山作为担保人,自愿为本案债务提供担保,故被告滕移山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红庆、张素英系夫妻关系,张素英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债务系王红庆个人债务,故原告主张张素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红庆、张素英、滕移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红庆、张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大红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滕移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徐大红的其他诉讼请。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34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776元,合计人民币4310元,由被告王红庆、张素英、滕移山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68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代理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孔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