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天琴金融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772号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程红忠,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天琴,女,生于1978年11月30日,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天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天琴有电冰箱、电视机、洗衣机各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天琴所有的海尔BCD-195KHXN电冰箱一台。二、查封被执行人刘天琴所有的25T91AA创维电视机一台。三、查封被执行人刘天琴所有的G80628BKX12S海尔滚筒洗衣机一台。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东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