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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茂先与安宁瑞赢物业有限公司、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安宁分公司、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先,安宁瑞赢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922号原告:张茂先,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委托代理人:黄建华,云南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安宁瑞赢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恩萍。住所地:云南省宝兴佳园*幢*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杜双浏,云南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茂先与被告安宁瑞赢物业有限公司、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安宁分公司、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张茂先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茂先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先撤诉。本案诉讼费90元,减半收取为45元,由原告张茂先负担。审判员  范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文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