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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国轩与王卫东、张继有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轩,王卫东,张继有,宁宗秀,齐占荣,龙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867号申请执行人王国轩,男,蒙古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卫东,男,蒙古族,1970年5月25日出生,工作单位巴林左旗房产管理局。被执行人张继有,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宁宗秀,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齐占荣,女,1964年6月9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龙彪,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乌兰坝苏木好布高嘎查一组申请执行人王国轩与被执行人王卫东、张继有、宁宗秀、齐占荣、龙彪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5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卫东、张继有、宁宗秀、齐占荣、龙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国轩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卫东、张继有、宁宗秀、齐占荣、龙彪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后冻结被执行人龙彪在巴林左旗浩尔吐信用社的工资账户。二、轮后冻结被执行人宁宗秀在中国银行巴林左旗支行的工资账户。三、轮后冻结被执行人王卫东在中国银行巴林左旗契丹街支行的工资账户。四、冻结被执行人齐占荣在巴林左旗白音敖包信用社的工资账户。五、冻结被执行人龙彪、宁宗秀、齐占荣、王卫东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巴林左旗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六、以上五项累计金额冻结满1600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