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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述德与秦光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述德,秦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6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述德,男,1972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郎溪县。被执行人秦光武,男,1976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陈述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述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光武给付标的款1606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光武已给付50000元,其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申请人陈述德未对该房产提起评估拍卖申请,暂无法处置,除已给付的50000元及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