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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执3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台县人民法院、庞邦栓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人民法院,庞邦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089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159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83300。法定代表人葛利江。被执行人庞邦栓,男,1972年1月4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庞邦栓为盗窃罪的(2016)浙1023刑初406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庞邦栓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庞邦栓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庞邦栓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庞邦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庞邦栓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庞邦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庞邦栓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3执30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庞邦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代理审判员  杨万鹏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 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