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10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楚玉铎申请执行胡英、杨友才、桂细杰、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玉铎,胡英,杨友才,桂细杰,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317号申请执行人楚玉铎,男,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执行人胡英,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杨友才,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桂细杰,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明县。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任砦北街6号第5层。楚玉铎申请执行胡英、杨友才、桂细杰、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胡英、杨友才、桂细杰、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楚玉铎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友才名下北京现代牌轿车、开瑞牌轿车、福田牌轿车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胡英、杨友才、桂细杰、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扣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照蓬 微信公众号“”